1、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