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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
时间:2020-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

根据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业务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全省三级院办案职权清单。

一、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115日下发的《安徽省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同时废止。

二、本清单未能列举之职权归属,由检察长确定。

三、检察长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本院办案职权归属,但须向365体育比分报备。

 

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下级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和提请高检院复议的案件;

2.需要向高检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需要报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4.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请高检院抗诉的案件;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7.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8.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

2.羁押性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

3.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案件的逮捕;

2.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3.立案监督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以及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4.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5.排除影响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

6.因管辖权问题决定移送的;

7.指定下级院管辖或报高检院指定管辖;

8.案件的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9.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10.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 

11.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12.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答复;

13.对领导交办案件的处理;

14.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案件的处理;

15.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6.建议法院对上诉案件依法改判、依法判处或发回重审;

17.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羁押变更为非羁押、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除外),采取、变更、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8.进行复勘、复检,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开展侦查实验;

19.以本院名义制发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除外)、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同类问题监督意见;

20.对改变起诉意见、出庭意见定罪量刑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处理;

2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若属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决定的除外。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第一次、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立案监督案件对相关证据的初核;

3.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

4.报备案件的审查;

5.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7.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9.要求侦查机关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10.对上诉案件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11.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

12.建议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13.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调查核实程序及排除一般非法证据;

14.开展社会调查;

15.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2.下级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和提请上级院复议的案件;

3.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4.需要报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5.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请上级院抗诉的刑事案件;

6.拟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的案件;

7.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8.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不起诉、撤回起诉;

2.羁押性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

3.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逮捕、不批准逮捕,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2.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3.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4.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5.排除影响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

6.因管辖权问题决定移送的;

7.指定下级院管辖或报上级院指定管辖;

8.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提起公诉,一般案件的不起诉、撤回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 

9.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10.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1.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

12.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13.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

14.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答复;

15.对领导交办案件的处理;

16.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案件的处理; 

17.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8.建议法院对上诉案件依法改判、依法判处或发回重审;

19.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羁押变为非羁押、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除外),采取、变更、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0.开展侦查实验;

21.以本院名义制发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除外)、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同类问题监督意见;

22.对改变起诉意见、出庭意见定罪量刑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处理;

23.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若属撤销、改变下级院决定的除外。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一般案件的批准逮捕;

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3.备案审查案件;

4.立案监督案件对相关证据的初核;

5.立案监督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

6.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

7.进行复勘、复检,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8.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9.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10.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11.要求侦查机关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12.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

13.对上诉案件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14.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调查核实程序及排除一般非法证据;

15.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6.建议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17.开展社会调查;

1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提请上级院复议的案件;

2.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需要报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4.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院抗诉的刑事案件;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7.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不起诉、撤回起诉;

2.羁押性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

3.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逮捕、不批准逮捕,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2.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提起公诉,一般案件的不起诉、撤回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

3.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4.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5.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6.排除影响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

7.因管辖权问题决定移送的;

8.报上级院指定管辖;

9.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10.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11.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

12.对领导交办案件提出答复意见和处理意见;

13.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案件的处理;

14.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羁押变为非羁押、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除外),采取、变更、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5.开展侦查实验;

16.制发检察建议书以及同类问题监督意见;

17.对改变起诉意见定罪量刑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处理;

18.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一般案件的批准逮捕;

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3.立案监督案件对相关证据的初核,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

4.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5.进行复勘、复检,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7.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8.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9.要求侦查机关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10.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 

11.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12.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调查核实程序及排除一般非法证据;

13.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4.建议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15.开展社会调查;

16.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拟作不起诉,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需要层报最高检核准的;

2.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3.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最高检核准不起诉的案件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案件的不起诉;

3.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调整量刑建议;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起诉、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提出量刑建议;

2.对一般案件调整量刑建议;

3.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4.二审案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一审案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主持签署具结书;

3.建议法院适用审理程序;

4一般案件的起诉、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提出量刑建议;

5.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拟作不起诉,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需要层报最高检核准的;

2.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3.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最高检核准不起诉的案件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调整量刑建议;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起诉、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提出量刑建议;

2.对一般案件调整量刑建议;

3.案件的不起诉;

4.二审案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一审案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主持签署具结书;

3.建议法院适用审理程序;

4一般案件的起诉、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提出量刑建议;

5.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6.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拟作不起诉,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需要层报最高检核准的;

2.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最高检核准不起诉的案件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起诉、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提出、调整量刑建议;

2.对一般的危险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伤害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外的其它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主持签署具结书;

3.建议法院适用审理程序;

4.一般案件的起诉、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提出、调整量刑建议;

5.对一般的危险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伤害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6.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7.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需要向高检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2.需要报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3.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请高检院抗诉的案件; 

4.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职务犯罪案件;

5.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6.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7.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8.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起诉、不起诉;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一般案件的起诉、不起诉;

3.省监察委、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下级监察委提出复议的案件;

4.排除非法证据;

5.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6.退回省监察委、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补充调查; 

7.要求省监察委、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8.批复下级院的报请指定管辖;

9.报请高检院指定管辖; 

10.下级院报批的不起诉案件; 

11.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12.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 

13.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14.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答复;

15.对领导交办案件提出答复意见和处理意见;

16.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的处理;

17.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8.建议法院对上诉案件依法改判、依法判处或发回重审;

19.以本院名义制发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除外)、同类问题监督意见;

20对改变起诉意见、出庭意见定罪量刑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处理;

2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若属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决定的除外。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提前介入意见报经部门同意后反馈;

2.交办案件; 

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4.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5.对上诉案件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6.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 

7.建议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市监察委、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2.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需要报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4.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7.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8.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9.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不起诉、撤回起诉;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市监察委、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下级监察委提出复议的案件;

3.排除非法证据;

4.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5.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6.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7.批复下级院的报请指定管辖;

8.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 

9.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10.撤回起诉;

11.下级院报批的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12.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13.撤销不起诉决定;

14.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5.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16.指令下级院提出抗诉; 

17.支持抗诉、撤回抗诉;

18.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答复;

19.对领导交办案件提出答复意见和处理意见;

20.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的处理;

21.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22.建议法院对上诉案件依法改判、依法判处或发回重审;

23制发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除外)、同类问题监督意见;

24.对改变起诉意见、出庭意见定罪量刑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处理;

25.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若属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决定的除外。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提前介入意见报经部门同意后反馈; 

2.交办案件;

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4.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6.对上诉案件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7.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8.建议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9.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 

2.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需要报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4.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7.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职务犯罪案件的撤回起诉;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不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监察委、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出复议的案件;

3.排除非法证据;

4.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收集、调取新的证据; 

5.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6.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

7.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 

8.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9.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10.撤销不起诉决定;

11.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12.对领导交办案件提出答复意见和处理意见;

13.检察官联席会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的处理;

14.制发检察建议书、同类问题监督意见;

15.对改变起诉意见、出庭意见定罪量刑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处理;

16.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提前介入意见报经部门同意后反馈; 

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3.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5.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建议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7.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撤销、改变下级院或本院原处理决定;

3.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指令抗诉;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2.延长办案期限;

3.终止办理;

4.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5.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6.《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及相关文书的审批;

7.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8.对初步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9.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1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

2.建议对初步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3.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4.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5.制发调阅案卷、派员出席法庭、送达回证等程序性文书;

6.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7.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8.中止、恢复办理,建议终止办理;

9.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复查意见;

10.对高检院交办和督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1.对下级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2.对下级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调研指导;

13.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拟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14.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检委会决定:

1.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撤销、改变下级院或本院原处理决定;

3.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2.延长办案期限;

3.终止办理;

4.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5.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6.《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及相关文书的审批;

7.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8.对初步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继续办理;

9.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1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

2.建议对初步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3.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4.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5.制发调阅案卷、派员出席法庭、送达回证等程序性文书;

6.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7.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8.中止、恢复办理,建议终止办理;

9.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复查意见;

10.对365体育比分交办和督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1.对下级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2.对下级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调研指导;

13.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拟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14.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检委会决定:

1.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撤销、改变本院原处理决定;

3.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提请抗诉;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延长办案期限;

2.终止办理;

3.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4.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5.《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及相关文书的审批;

6.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7.对初步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继续办理;

8.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9.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

2.建议对初步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3.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

4.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5.制发调阅案卷、派员出席法庭、送达回证等程序性文书;

6.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7.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8.中止、恢复办理,建议终止办理;

9.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拟维持原决定的;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2.需要向高检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4.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5.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省管干部案件线索调查核实以及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2.立案或不立案;

3.报请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4.决定、变更、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变更、解除、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对省管干部采取、变更或解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措施;

6.询问省管干部和同级、上级人大代表;

7.案件侦查终结、终止侦查、移送起诉和不起诉、撤案;

8.向省委、省纪委监委、中央部委、高检院回复案件线索查处情况;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10.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报请高检院指定管辖、对下级院指定管辖;

2.提请立案,并案分案,向有管辖权的市级院交办案件或线索,指定市级院管辖的案件或线索、市级院再次对下指定管辖的;

3.重大线索的合并、退回、交办和移送;

4.向纪委监察委移送线索;

5.处级干部案件线索提请调查核实以及审核调查核实工作方案,接触调查核实对象、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中止调查核实、恢复调查核实;

6.立案后采取、变更或解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措施,提请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7.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8.采取或撤销缉控措施,采取或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证据移送;

9.市级院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

1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线索受理、登记、初核、评估、备案和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举报失实澄清;

2.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干部案件线索调查核实以及审核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3.一般线索的合并、退回、交办和移送;

4.提出调查核实结论报告、补充立案报告、指定管辖意见,提出撤销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报告;

5.提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申请;

6.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7.提出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意见;

8.组织开展询问、讯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调取证据等;

9.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2.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拟撤销、改变下级院检委会处理决定的案件;

4.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5.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市管干部线索调查核实以及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2.立案或不立案;

3.报请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4.决定、变更、解除监视居住,决定、变更、解除、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对市管干部采取、变更或解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措施;

6.采取或解除缉控措施,采取或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7.询问市管干部和同级人大代表;

8.案件侦查终结、终止侦查、移送起诉和不起诉、撤案;

9.向市委、市纪委监委、省政府部门、365体育比分回复案件线索查处情况;

10.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对下级院指定管辖;

2.向纪委监察委等部门移送线索;

3.案件线索的合并、退回、指定承办人、交办、移送;

4.启动线索调查核实、审核调查核实工作方案、接触调查核实对象、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中止调查核实、恢复调查核实;

5.审核调查核实结论报告、补充立案报告、移送案件通知、指定管辖意见;

6.立案后采取、变更或解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措施,提请上级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提请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7.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8.拟撤销案件向上级院报批,批准下级院撤销案件;

9.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0.审核案件侦查终结、拟撤销案件;

1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线索受理、登记、初核、评估、备案和举报失实澄清;

2.审查评估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3.拟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4提出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意见;

5.组织开展询问、讯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调取证据等;

6.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7.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基层院经上级院授权后参照市级院职权清单执行。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2.需要向高检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大业务事项;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办理减刑、假释提请审查案件,作出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不同的检察意见;

4.办理减刑、假释裁定审查案件,作出与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检察意见;

5.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察意见;

6.对复议案件,改变原结论;

7.对复核案件,不同意复议决定;

8.对备案审查案件,作出与下级院不同的审查意见;

9.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重大办案情况向高检院第五检察厅请示、报告;

10.365体育比分组织的巡回检察、专项检察;

1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提出拟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等;

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

3.办理减刑、假释提请审查案件,作出与执行机关建议相同的检察意见;

4办理减刑、假释裁定审查案件,作出同意裁定的检察意见;

5.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件,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6.办理复议案件,同意原结论;

7.办理复核案件,同意复议决定;

8.办理备案审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9.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2.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业务事项;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办理羁押期限审查案件,提出纠正超期羁押;

4.办理减刑、假释提请中审查案件和提请审查案件,作出与执行机关不同的检察意见;

5.办理减刑、假释裁定审查案件,作出与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检察意见;

6.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察意见;

7.办理死刑临场监督案件,提出停止执行死刑建议;

8.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9.对复议案件,改变原结论;

10.对复核案件,不同意复议决定;

11.对辖区内开展巡回检察、专项检察;

12.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提出拟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

3.办理羁押期限审查案件,提出久押不决提示或催办;

4.办理减刑、假释提请中审查案件和提请审查案件,作出与执行机关相同的检察意见;

5.办理减刑、假释裁定审查案件,作出同意裁定的检察意见;

6.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件,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7.对复议案件,同意原结论;

8.对复核案件,同意复议决定;

9.办理备案审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2.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3.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或批准:

1.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业务事项;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办理羁押期限审查案件,提出纠正超期羁押;

4.办理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5.办理减刑提请审查案件,作出与提请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不同的检察意见;

6.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察意见;

7.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8.对复议案件,改变原结论;

9.对辖区内开展专项检察;

1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提出拟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意见;

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

3.办理羁押期限审查案件,提出久押不决提示或催办;

4.办理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拟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5.办理减刑提请审查案件,作出与执行机关相同的检察意见;

6.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件,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7.对复议案件,同意原结论;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民事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对下级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作出决定或提请高检院复议案件;

3.提请高检院抗诉;

4.向高检院书面请示案件;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7.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就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除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决定; 

2.就重大案件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

3.撤回监督意见;

4.对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或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向外单位移送;

5.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案件指定管辖或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作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

2.依职权受理案件;

3.交办、转办案件;

4.就一般案件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除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决定以及就改进工作事项提出检察建议;

5.就一般案件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

6.维持原监督意见;

7.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8.对以下级院名义书面请示的案件作出答复;

9.需要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2.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3.组织公开听证;

4.主持案件和解;

5.中止审查;

6.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7.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8.签发民事抗诉书、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案件结论性法律文书以及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案件程序性法律文书;

9.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对下级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作出决定或提请上级院复议案件;

3.向上级院书面请示案件;

4.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5.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6.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就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除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决定; 

2.就重大案件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

3.撤回监督意见;

4.对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或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向外单位移送;

5.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案件指定管辖或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作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 

2.依职权受理案件; 

3.交办、转办案件; 

4.提请上级院抗诉;

5.就一般案件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除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决定以及就改进工作事项提出检察建议;

6.就一般案件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

7.维持原监督意见; 

8.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9.对以下级院名义书面请示的案件作出答复;

10.需要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组织公开听证;

4.主持案件和解;

5.中止审查; 

6.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7.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8.签发民事抗诉书、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案件结论性法律文书以及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案件程序性法律文书;

9.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上级院复议案件;

3.向上级院书面请示案件;

4.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5.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6.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就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除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决定;

2.撤回监督意见;

3.对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或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向外单位移送;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案件指定管辖或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作出管辖权转移的决定;

2.依职权受理案件;

3.提请上级院抗诉;

4就一般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除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决定以及就改进工作事项提出检察建议;

5.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6.需要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组织公开听证;

4.主持案件和解;

5.中止审查;

6.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7.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8.签发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案件结论性法律文书以及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案件程序性法律文书;

9.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2.下级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和提请高检院抗诉或者复议的案件;

3.需要向高检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4.就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7.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决定; 

2.拟提请高检院抗诉的案件;

3.拟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的重大案件;

4.撤回监督意见;

5.对履职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予以移送;

6.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依职权受理案件;

3.交办、转办案件;

4.中止审查、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5.一般行政案件的抗诉、就行政监督案件或改进工作事项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的除外);

6.拟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的一般案件;

7.维持原监督意见决定,一般行政案件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和终结审查决定;

8.提出纠正违法或督促履职的监督意见、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9.作出对以下级院名义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1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组织公开听证、宣布听证案件处理决定;

4.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5.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6.出席再审法庭;

7.签发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2.下级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和提请上级院复议的案件;

3.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4.就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7.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决定;  

2.拟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的重大案件;

3.撤回监督意见;

4.对履职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予以移送;

5.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依职权受理案件;

3.交办、转办案件;

4.中止审查、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5.拟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

6.一般行政案件的抗诉、就行政监督案件或改进工作事项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的除外);

7.拟撤销、改变下级院处理决定的一般案件;

8.维持原监督意见决定,一般行政案件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和终结审查决定;

9.提出纠正违法或督促履职的监督意见、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10.作出对以下级院名义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1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组织公开听证、宣布听证案件处理决定;

4.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5.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6.出席再审法庭;

7.签发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2.提请上级院复议的案件;

3.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4.就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5.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6.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7.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撤回监督意见;

2.对履职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予以移送;

3.拟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依职权受理案件;

3.中止审查、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4.就行政监督案件或改进工作事项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对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的除外);

5.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终结审查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除外);

6.提出纠正违法或督促履职的监督意见、督促起诉、支持起诉;

7.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调阅、复制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组织公开听证、宣布听证案件处理决定;

4.审查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5.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6.出席再审法庭;

7.签发送达回证、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需要向高检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2.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3.365体育比分办理的拟撤回起诉的案件;

4.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5.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

2.决定变更诉讼请求;

3.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公益诉讼立案;

2.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3.公益诉讼案件的批准;

4.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

5.作出对以市级院名义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6.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2.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3.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4.签发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5.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正常办案层报请示审批的除外)

2.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拟撤回起诉的案件,需要报高检院审查批准的;

4.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5.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

2.决定变更诉讼请求;

3.对履职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予以移送;

4.公益诉讼案件的撤回起诉;

5.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公益诉讼立案;

2.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3.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4.公益诉讼案件的批准;

5.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

6.作出对以下级院名义书面请示案件的答复意见;

7.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4.签发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5.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需要向上级院书面请示的案件(正常办案层报请示审批的除外)

2.检察长决定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拟撤回起诉的案件,需要报高检院审查批准的;

4.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5.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

2.决定变更诉讼请求;

3.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4.对履职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按相关规定予以移送;

5.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公益诉讼立案;

2.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延长案件审查期限;

3.公益诉讼案件的批准;

4.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

5.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

3.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4.签发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5.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控告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引起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责任人追责;

2.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纠正;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作出处置;

2.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3.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4.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分流;

2.对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3.做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和矛盾风险排查稳控;

4.办理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和申诉;

5.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6.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7.审查受理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

8.向下级院交办、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9.对高检院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0.对下级院控告检察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11.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引起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责任人的追责;

2.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纠正;

2.对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作出处置;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作出处置; 

2.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3.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4.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分流;

2.对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3.做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和矛盾风险排查稳控;

4.办理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和申诉;

5.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6.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7.审查受理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

8.向下级院交办、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9.对365体育比分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0.对下级院控告检察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11.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引起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责任人的追责;

2.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纠正;

2.对重大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作出处置;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作出处置; 

2.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3.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4.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分流;

2.对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3.做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和矛盾风险排查稳控;

4.办理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和申诉;

5.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6.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7.对上级院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检察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撤销或者改变下级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3.撤销本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4.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国家赔偿案件是否予以终结;

5.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6.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2.对下级院报送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不予终结;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不予赔偿或给予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方式、项目及数额;

2.不予或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及金额;

3.对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请高检院审查;

4.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5.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6.维持或变更下级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7.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受理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司法救助案件和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2.对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司法救助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方式、项目、金额;

4.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以及救助金额;

5.对赔偿复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6.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予抗诉;

7.建议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8.对下级院提请抗诉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9.建议对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请高检院审查;

10.建议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11.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12.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13.对国家赔偿案件提出启动终结程序;

14.办理下级院报送终结的国家赔偿案件;

15.对下级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16.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撤销或者改变下级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2.撤销本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3.对下级院报送以及本院提出终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是否提交365体育比分予以终结;

4.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5.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不予赔偿或给予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方式、项目及数额;

2.不予或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及金额; 

3.对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请365体育比分审查;

4.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5.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6.维持或变更下级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7.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受理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司法救助案件和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2.对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司法救助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方式、项目、金额;

4.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以及救助金额;

5.对赔偿复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6.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予抗诉;

7.建议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8.对下级院提请抗诉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9.建议对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请365体育比分审查;

10.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11.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12.对国家赔偿案件提出启动终结程序;

13.办理下级院报送终结的国家赔偿案件;

14.对下级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15.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审议决定:

1.撤销本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2.对本院提出终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是否提交上级院予以终结;

3.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

2.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不予赔偿或给予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方式、项目及数额;

2.不予或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及金额;

3.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请上级院审查;

4.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5.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6.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受理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2.对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赔偿,以及赔偿方式、项目、金额;

4.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以及救助金额;

5.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予抗诉;

6.建议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

7.建议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请上级院审查;

8.建议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9.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案件;

10.对国家赔偿案件提出启动终结程序;

11.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法律政策研究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向高检院书面请示;

2.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3.制发典型案例;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检委会议题的确定;

2.检委会会议的召开;

3.检委会会议纪要的审签;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进行督查;

2.向高检院报送指导性案例;

3.对下级院法律政策适用请示的答复;

4.检察研究课题的立项与结项;

5.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检委会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2.检委会决议执行的督办与反馈报告;

3.下级院检委会会议纪要的备案审查;

4.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和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5.重大疑难案件的个案和类案分析;

6.拟报高检院指导性案例的提出;

7.法律法规草案、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意见;

8.本院以及下级院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9.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审核;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向上级院书面请示;

2.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3.制发典型案例;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检委会议题的确定;

2.检委会会议的召开;

3.检委会会议纪要的审签;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进行督查;

2.向上级院报送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3.对下级院法律政策适用请示的答复;

4.检察研究课题的立项与结项;

5.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检委会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2.检委会决议执行的督办与反馈报告;

3.下级院检委会会议纪要的备案审查;

4.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和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5.重大疑难案件的个案和类案分析;

6.拟层报上级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提出;

7.法律法规草案、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意见;

8.本院以及下级院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9.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审核;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向上级院书面请示;

2.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3.制发典型案例;

4.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检委会议题的确定;

2.检委会会议的召开;

3.检委会会议纪要的审签;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向上级院报送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2.检察研究课题的立项与结项;

3.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对检委会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2.检委会决议执行的督办与反馈报告;

3.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和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4重大疑难案件的个案和类案分析;

5.向上级院报送指导性案例的提出;

6.法律法规草案、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意见;

7.本院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8.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审核;

9.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案件管理业务办案职权清单

 

一、365体育比分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本院、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评查认定存在重大争议问题的审议;

2.制发全省性业务规范性文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针对流程监控、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

2.本院、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结果的审定、评查结果的通报;

3.对各市检察工作考评结果的审定;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绝密级案件以及其它需要线下办理的案件,线下办理的审批;

2.办案部门变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情节严重的,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4.办案部门调用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物品;

5.对下级院报送的删除系统内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本院删除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6.决定对本院和下级院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查;

7.本院、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计划或评查方案;对案件评查认定存在争议问题的审核处理;

8.365体育比分组织的专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审定、评查结果的通报;

9.本院、全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10.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本院有关办案活动的要求进行审批;

1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对受理案件进行分案管理;

2.开展流程监控,口头提示或提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建议;

3.对本院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4.对本院办结案件进行结案审核,向其他有关单位移送案卷;

5.接收有关外来文书,负责对本院法律文书进行监管;

6.对本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接受监委、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进行监督,办理涉案物品入库、出库手续;

7.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向本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8.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对系统权限的变更、恢复、转移的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9.审查监督本院、全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10.对本院案件开展常态化评查,提出评查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组织专项评查,提出评查情况报告;对业务考评中各市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评分。

11.对市级院开展业务考评,汇总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12.对检察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对本院、全省检察机关办案态势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13.受理、审查、分流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协调、督办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监督事项,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听取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等;

14.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市级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本院、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评查认定存在重大争议问题的审议;

2.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针对流程监控、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

2.本院、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结果的审定、评查结果的通报;

3.对各基层院检察工作考评结果的审定;

4.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绝密级案件以及其它需要线下办理的案件,线下办理的审批;

2.办案部门变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情节严重的,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4.办案部门调用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物品;

4.对本院删除系统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6.决定对本院和下级院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查;

7.本院、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计划或评查方案;对案件评查认定存在争议问题的审核处理;

8.市院组织的专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审定、评查结果的通报;

9.本院、全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10.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本院有关办案活动的要求进行审批;

1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对受理案件进行分案管理;

2.开展流程监控,口头提示或提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建议;

3.对本院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4.对本院办结案件进行结案审核,向其他有关单位移送案卷;

5.接收有关外来文书,负责对本院法律文书进行监管;

6.对本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接受监委、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进行监督,办理涉案物品入库、出库手续;

7.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向本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8.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对系统权限的变更、恢复、转移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9.审查监督本院、全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10.对本院案件开展常态化评查,提出评查意见;对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组织专项评查,提出评查情况报告;对业务考评中各基层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评分。

11.对基层院开展业务考评,汇总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12.对检察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对本院、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态势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13.受理、审查、分流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协调、督办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监督事项,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听取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等;

14.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院

(一)下列事项由检委会决定:

1.对本院案件评查认定存在重大争议问题的审议;

2.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

3.需要由检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1.针对流程监控、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

2.本院案件评查结果的审定、评查结果的通报;

3.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1.绝密级案件以及其它需要线下办理的案件,线下办理的审批;

2.办案部门变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情节严重的,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4.办案部门调用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物品;

5.对本院删除系统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6.决定对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查;

7.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计划或评查方案;对案件评查认定存在争议问题的审核处理; 

8.本院组织的专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审定、评查结果的通报;

9.本院案件信息公开、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10.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本院有关办案活动的要求进行审批;

11.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下列事项由检察官决定:

1.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对受理案件进行分案管理;

2.开展流程监控,口头提示或提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建议;

3.对本院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4.对本院办结案件进行结案审核,向其他有关单位移送案卷;

5.接收有关外来文书,负责对本院法律文书进行监管;

6.对本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或者接受监委、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进行监督,办理涉案物品入库、出库手续;

7.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向本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8.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对系统权限的变更、恢复、转移申请进行审核处理;

9.审查监督本院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10.对本院案件开展常态化评查,提出评查意见;

11.对检察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对本院办案态势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12.受理、审查、分流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协调、督办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监督事项,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听取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等;

13.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