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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五名“蚁贪”与五万元公款——砀山县侯口村“两委窝案”纪实
时间:2016-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砀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一起“村两委贪污窝案”宣判,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于新坦、杜贤朋、张念震、侯劲、刘德生案发前分别担任砀山县唐寨镇侯口村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村副书记。2013年5月27日和28日,被告人杜贤朋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由村委会以村民的名义参保当年国元农业保险,保费由杜贤朋个人垫付,扣除保费后,所得理赔款用于村里公务开支。当年8月1日、11月28日,12月27日,国元保险理赔款发放到村里上报的虚假参保农户粮补存折上。杜贤朋安排被告人于新坦、张念震、刘德生、侯劲分别从虚假参保农户手中要回理赔款178850元。扣除杜贤朋垫付的保费后,余款用于村集体开支。2014年1月29日,侯口村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杜贤朋提议以发放过节费的名义让村两委成员虚列开支,私分国元农业保险理赔款中的50000元,于新坦、刘德生、侯劲、张念震均同意。结果于新坦、张念震、刘德生、侯劲各分得10000元;村委会委员唐兵峰及村民郑司建谷均分得5000元。扣除张念震、侯劲、刘德生为公开支6135元,杜贤朋、于新坦、刘德生、侯劲、张念震共同贪污43865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他们的辩护人分别为被告人做了辩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贤朋、于新坦、张念震、侯劲、刘德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参与政府组织的国元农业保险的申报及良种补贴工作,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五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3865元;被告人于新坦又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4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杜贤朋、张念震、侯劲、刘德生辩护人提出的所谓被告人涉及占有的国元农业保险资金是集体或个人财物,被告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经法院调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载明,国元保险属政策性保险,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各地、各部门要全力推进;砀山县农险办文件也载明所辖区域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元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所应做的工作和要求;唐寨镇政府唐政(2013) 28号文件证明唐寨镇政府于2013年3月14日开展了国元农业保险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于新坦供述,分的50000元是他从以聂泽光、方云建等名义虚报的15户农户存折上取的64700元款中支出的。以上证据均证明被告人杜贤朋、张念震、侯劲、刘德生占有的50000元是以虚假手段取得的国元农业保险资金,非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国元农业保险的申报、理赔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四被告人参与该工作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做出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于新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杜贤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分别判处张念震、侯劲、刘德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