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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员敲诈中队长 个人和单位齐领刑
时间:2014-07-30  作者:  新闻来源: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指导员敲诈中队长 个人和单位齐领刑

    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对萧县公安局薛庄交警队指导员苏洁敲诈中队长陈亚财物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敲诈者和被敲诈者分别因犯敲诈罪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刑,薛庄交警中队也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

    该案由萧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经宿州市检察院指定,由砀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和法院审理认定,萧县公安局薛庄交警中队原中队长陈亚在任期间,收取砂石运输司机6人2.8万元贿赂后,又与指导员苏洁、内勤民警朱某合谋,利用放行查扣车辆、少收罚款等手段,收取薛庄周边砂石场老板、过境货车车主贿赂103.9万元,放纵砂石车违规运输,致使薛庄境内砂石车超载抛撒严重,交通状况恶化。陈亚安排朱某将收取贿赂中的70.6万元用于本中队招待费和发放协警、干警的工作补助、生活补助,陈亚、朱某等个人各分得补助4.2万元。

    2013年8月,货车车主王某因交通违法被立案调查,陈亚担心受贿犯罪暴露,遂将单位收取王某等人所谓的“赞助费”11.5万元退还,并将个人收受货车车主李某的1.6元退还。2012年,时任中队指导员的苏洁和民警刘某因在查处车辆违法中违规违纪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被调离薛庄中队。苏洁想起中队收受103.9万元贿赂的事,便与刘某商量并亲自出面以向纪委举报中队违规收取赞助费相威胁,向中队长陈亚索要50万元,同时代刘某索要50万元。陈亚担心单位受贿和个人受贿犯罪暴露,便通过中间人调解,最终向苏洁和刘某的银行卡各打入28万元。但令敲诈者和被敲诈者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双双落入检察机关的视线。法院审理认为,薛庄交警中队在履行公务过程中,非法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单位受贿罪;陈亚作为中队长全权决定收取和分配所谓的“赞助费”,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陈亚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构成受贿罪;苏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为手段,强行索取公共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犯单位受贿罪依法判处萧县公安局薛庄交警中队罚金3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苏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陈亚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姜新华 王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