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被害人亲属送来锦旗
近日,被害人的母亲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锦旗送到市院公诉处。在这起经检察机关抗诉后从无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公诉人张阳所代表的宿州检察机关认真细致、刚正不阿的工作作风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由衷的认可。
马某故意伤害一案案发于1997年12月13日,案发时马某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民警。当天下午4时许,马某与女同学周某在位于宿州市汴河路上的原“太阳岛茶楼”二楼喝茶,周某的朋友徐某亦来到该茶楼。徐某见到周某后,即责问周某为什么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泼向周某。马某从中劝阻,并与徐某发生争吵。在听见徐某打电话并认为徐某是邀约他人来茶楼后,马某遂打朋友杨某传呼,告知杨某其在太阳岛茶楼与人发生了矛盾,让杨某来茶楼。杨某因有事便打郭某的传呼,让郭某去太阳岛茶楼找马某。郭某即同肖某、许某来到太阳岛茶楼。郭某等人在太阳岛茶楼二楼走廊与徐某相遇时,马某向徐某所在的方向做了一个手势,郭某等人随即对徐某进行殴打,马某未予劝阻、制止。在殴打过程中,肖某持刀朝徐某左颈部猛刺一刀,致徐某倒地。此时,马某上前制止郭某等人继续殴打徐某,让三人离开现场。徐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死亡。
2000年6月,郭某投案后被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上诉后被宿州市中院改判六年。2003年3月,许某投案后被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1月,肖某被宿州市中院判处死刑,因具有立功表现,上诉后被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十六年来,马某先后被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两次提起公诉,两次均被法院宣告无罪。2012年3月16日市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无罪不当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2年11月19日,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8月1日宿州市中院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今年4月3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